混凝土結構經可靠性鑒定確認需要加固時,應根據鑒定結論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本規范的規定和業主的要求進行加固設計。加固設計的范圍,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獨立區段確定,也可按指定的結構、構件或連接確定,但均應考慮該結構的整體性.以下是6個一般的加固規范:
1.加固后混凝土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結構破壞后果的嚴重性、結構的重要性和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由委托方與設計方按實際情況共同商定。
2. 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應與實際施工方法緊密結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新增構件和部件與原結構連接可靠,新增截面與原截面粘結牢固,形成整體共同工作;并應避免對未加固部分,以及相關的結構、構件和地基基礎造成不利的影響。
3. 對高溫、高濕、低溫、凍融、化學腐蝕、振動、溫度應力、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影響因索引起的原結構損壞,應在加固設計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對策,并按設計規定的順序進行治理和加固。
4.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應綜合考慮其技術經濟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換。
5.對加固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失穩、過大變形或坍塌的混凝土結構,應在加固設計文件中提出相應的臨時性安全措施,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6.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6.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6.2 一般情況下,宜按30年考慮;到期后,若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